第四十一章 凝炼三煞(1 / 1)
龙逍遥虽然并不知道什么是念力,但他自从收取了数种物种后,模糊的感到有细微的精纯能量融入了他的体内。虽然还达不到改良真元的程度,但他也能体会到这种能量品质的不凡。因此,他有机会当然要创造环境收取更多的物种。
龙逍遥返回了天元城,在坊市又购买了一些提升周天剑品质的材料。法器重炼的提升需要循序渐进,最好每次只提升一个品阶,法器原有的材质可以最大程度的得到保护,而越阶提升法器不但可能破坏法器原有的姓能,失败率也相对较高。
周天剑是龙逍遥的本命法器,若重炼法器时炼毁对于他也会有影响,他当然会小心谨慎。如今他得到了陨星的材料,不但是高品阶的炼器材料,还能让周天剑阵增加磁力类功能,最重要的是陨星本就是星辰的一种,陨星材料中也蕴含着星辰能量,自然是重炼周天剑的最佳材料。
龙逍遥的另一件本命法器九天霹雳剑,原本就是长生界大能修士炼制的法器,品级其实不仅仅时仙宝。但为了不违反界面法则,在作为奖励物品放到人界试炼地前,被长生界的大能修士封印了法器的大部分威能,故而,仅显现出仙宝品质,随着他实力提升,自然可以破解相应的封印,九天霹雳剑也就能显现出相应的品质。
龙逍遥现在灵石严重不足,而他选择重炼周天剑的材料又无一不是同品级材料中的精品,价格自然不菲。他为了购买材料,不得不卖出了一批炼制元婴期和飞升期丹药的万年药草。虽然长生界灵气充沛,但万年药草却也依旧难得,尤其是那些大型家族为了培养后人,对万年药草倒是不吝给出高价。
龙逍遥如今已经失去了幻化神通,为了不引来窥视之人,他使用了简单的遮挡面罩,那是一种可以阻挡其他修士神识探查的面罩,是进入坊市的修士最常见的防护手段。卖出药草让他得到了一笔不小的灵石,其后的炼器材料也是半买半换,倒是让他结余了一亿多灵石。
龙逍遥回到洞府当然是先重炼了周天剑,有了重炼阴阳五行雷球的经验,重炼周天剑又经过了深思熟虑,而且所选的材料也都是精品,重炼后的周天剑达到了极品灵宝的境界,而且,由于添加了陨星材料,周天剑与星辰的联系也有所提升。
其后,龙逍遥就开始闭关修炼,虽然人界范围内的其它三处天级煞气中还有两处相对安全,但他在吸收磁煞时已经感到自己吸收的七煞星能量略感不足,他要一边修炼,一边吸收更多的星辰能量,为吸收煞气做好准备。
龙逍遥的修为如今已经达到了太初境巅峰,但他的修炼似乎遇到了瓶颈,在修炼之余,他参加了天元界的传法会,知道这很可能是因为他的三种道境领悟中,有某种道境并未达到太初境中阶境界而造成的修为进境停滞。故而,他加强了对道境的感悟。
龙逍遥三种道境中的星辰天道和混沌五行都不成问题,只是阴阳道境略有不足,有阴阳五行雷球的辅助,他又阅读了资料室内相关的记载,再加上从[***]会修士那里得到了一些关于领悟道境的建议,他仅是花费了二十年的时间,就达到了道境领悟的要求,并在数年后顺利的进阶都太初境中阶。
龙逍遥又闭关修炼了百年的时间,在这期间他借助周天剑之助吸收了大量的七煞、破军和武曲星的能量,不但体质大进达到了通幽境体修的境界,而且也吸收了足够的七煞星能量,并且在进阶太初中阶后,终于破解了九天霹雳剑的一重封印,霹雳剑也达到了灵宝级。
不过,龙逍遥的修为进境却显得缓慢了很多,他虽然有着大量的顶级丹药辅助,但百年的时间,修为也不过达到了太初境5级,让他知道了太初境后修为提升越来越困难。倒是两只灵宠在丹药的辅助下,先后突破了十级,达到了太初境。
龙逍遥在这段时间除了闭关苦修外,还参加了每一次的传法会,太初境的传法会每二十年一次,都是通幽境以上修士讲解太初境修炼的问题,以及一些修仙杂学。倒是让他颇有获益,而最大的收获是在一次传法会的杂学竟是关于符箓的讲解。
龙逍遥从讲解中才知道高级符箓在上古符文、金篆文之上,还有一种被称为仙文的符文。只是仙文据说是仙界流传下来的残卷,由于人类得到的只是支离的片段,又对仙文知之甚少,故而,真正能初步掌握运用仙文符箓的只有寥寥几名人界的顶尖高手。
讲解者仅是讲解了上古符箓的一些简单常识,对于龙逍遥来说虽然也有不少启发,却感觉意犹未尽,或者说那点知识根本不足以让他完全掌握上古符文的奥妙。
龙逍遥经过百余年已经吸收了足够的七煞星能量,于是,他就前往人元界吸收凝炼那里的声煞。声煞之地是一座山洞,山洞中常年有万马奔腾和万雷齐鸣的声音,那声音可以引动气血爆体,最重要的是对神魂具有猛烈的攻击姓,是一切生灵的噩梦。
龙逍遥因为原来精通声波神通,再加上拥有强大的三色元神,对抵御声煞倒是还有一些特效,最终在山洞中成功吸收凝炼天级声煞至大成境界。金龙也和他一起在山洞修炼,经过999天的凝炼,金龙的龙吟神通得到大幅提升。
天级形煞在地元界的万妙幻境,那片区域占地百里,不知是什么原因,常年处于海市蜃楼般的幻境中,进入其中的修士都会陷入到幻境中。万妙幻境虽然凶险,却也有一些特殊功效,是部分修士用于锻炼神魂的场所。不过,那些修士都只是在煞气较弱的边缘地带,纯粹借助幻境磨练心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