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1 / 2)
本书由【布受天下】整理
附:【本作品来自互联网,本人不做任何负责】内容版权归作者所有!
=================
隔壁老王总想撩我
作者:许嘉
内容标签:都市情缘 甜文 近水楼台 天作之合
主角:祝凡舒,王梓觉
==================
☆、第1章 老王001
办公室里,祝凡舒低着头,微微弯着腰,看起来似乎认错态度良好,然而她嘴角那一丝小小的弧度却出卖了她。
康宏正看着面前看似服软的祝凡舒,只觉得十分头疼。明明是她犯了错,怎么他比她还要紧张。因为角度关系,他看不清祝凡舒的表情,却能猜到她的不以为然。
“祝凡舒,你别以为低着头我就看到你在笑了,明明是只大灰狼,装什么小白兔!给我站好了!”
祝凡舒慢悠悠地站直了身体,脸上露出灿烂的笑容,大大咧咧地拍着马屁:“是是是,我要是那大灰狼,你就是驯兽师!我怎么都瞒得过您呢!”
见她没个正行,康宏正忍不住叹了口气:“你别高兴太早,这次我真的罩不住你,你好好跟人道个歉,剩下的就交给我吧。还有,三千字的检讨你是跑不掉的!”
康宏正说的是祝凡舒前几天带团的事情。
祝凡舒带了个儿童团,里面有个叫王铭航的熊孩子躲着她和谈巧巧偷偷跑了出去。小男孩本来就淘气,回来的时候腿上就带了个小伤口,祝凡舒给简单处理了一下,贴了个创可贴,孩子连滴泪都没落下,实在算不上什么大事。出于考虑,她当时就跟孩子家长道歉了。谁料到对方嘴上说着没关系,回头就向旅行社投诉了。
现在更是口口声声扬言要吊销她的导游证才肯罢休。祝凡舒干了这么多年的导游,极品游客遇到过不少,还真没见过这么奇葩的,就直接置之不理了。
没想到这事儿居然闹到了康宏正这里,她和康宏正这么多年的交情,自然是不想让他为难。
康宏正以退为进:“算了,知道你的倔脾气,我去好好跟人道歉试试。”
祝凡舒向来是个吃软不吃硬的主儿,听到他这话反倒不好意思起来,“那不行,这事儿跟你没关系,我自己去解决。”
——
祝凡舒是诚心诚意地想要解决问题,对方也是诚心诚意地拒绝。
咖啡馆里放着悠扬的纯钢琴曲,温暖的阳光从窗外照进来,照得咖啡馆里明亮透彻,却掩饰不了两人之间浓浓的硝烟味。
祝凡舒职业病严重,忍不住上下打量了刘玉华一番。
年龄三十出头,眼角的细纹让她又显老了许多,一身名牌堆砌出的“贵气逼人”,脖子上的金项链像极了暴发户的标配,和她的土豪气质极为相符。大概是为了显得脸小,她此刻侧着脸斜视自己,眼神不屑。
或许是祝凡舒的目光太过炽热,刘玉华翻了个白眼,伸手摸着自己的金项链,面上露出鄙夷的神色。
祝凡舒也不恼,笑意盈盈地直视她的眼睛,反倒让刘玉华觉得有些尴尬,端起水杯抿了一口水。
放下杯子,她气势十足地表明态度:“我话撂在这儿,除非吊销你们的导游证,否则这件事儿没得商量。”
祝凡舒心里压着一团火,硬生生憋了回去,才好言好语地说着:“让孩子受伤确实是我们的错,之前也跟您道过歉了。既然您觉得不满意,我再诚心诚意地跟您道一次歉,没必要抓着这件事不放,对您也没有什么好处不是吗?”
刘玉华抬高下巴,轻蔑地说着:“你们这些导游都不是什么好货色,别以为我不知道你们私下里都做什么勾当,看见你们这群贱人不开心我就高兴,怎么能说没有好处呢?”
祝凡舒忍无可忍,“我说刘女士,你是不是心理有什么问题,我认识一个心理医生还不错,可以介绍给你。”
刘玉华还在喋喋不休:“反正我是不会放过你的!”
懒得再听她说下去,祝凡舒拿起了东西,居高临下地看着她,“不用再去旅行社投诉了,我辞职,不就是一份工作,我早就干腻了,倒是你千万别忘了去看病。”
出了咖啡馆,祝凡舒拿出手机,看到房东一小时前发来的短信,让她下午五点之前搬出去。
祝凡舒看了看时间,已经四点了,还真是仁慈地给她留了足够的时间。
她冷笑着删除了短信,房东着急赶她出去的原因不过是因为她无意中撞破了她偷情。
祝凡舒叫了辆出租车回去,将所有东西整理到一个行李箱,外加一个大箱子里。
之后,她留了好几张便签,内容如出一辙:一支红杏出墙来。
至于会不会被人发现,那就不是她应该考虑的事情了。
东西不算多,到了新住处,祝凡舒把东西卸下来之后就向司机付了钱。
天色突然暗了下来,“轰隆”一声,响雷在空中炸开,仿佛下一刻雨水就会落下。
旅行社里打扫卫生的张婶前几天还说她印堂发黑,近来一定诸事不顺,让她多多注意一些。她还以为张婶是开玩笑,现在想来,好像还真有那么几分道理。
她是不是应该去买个转运石来转转运,说不准还能顺便带动一下她的桃花运,省得她妈再催她去相亲。
亏得这几年做导游锻炼出的好脚力,祝凡舒一手托着行李箱,一手抱着纸箱健步如飞,只是紧赶慢赶,还没有走到楼里,雨水就“唰”地一下砸了下来。
前面有个身材欣长的男人,撑着一把黑色的伞,穿着黑色正装,步伐平稳,在大雨中缓缓走着,显然是和她同一个目的地。
对,他有伞,所以不急,但是能不能不要刚好挡在她前面!
祝凡舒想也不想地略过他冲了过去,胳膊不小心相撞,差点让她手里的箱子掉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