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6章 埋藏物的归属权(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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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采取的是公有主义的立法原则,埋藏物的发现人不得取得所有权,只可能受到一定的表扬或物质鼓励。

而在西方国家对于此类问题,采取的是通行的罗马法的大陆法系。

罗马法规定,所谓埋藏物是指所有权属已无从查考的有价之物,特别指明为有特别价值的贵重物品,但现今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的民法,对埋藏物并不以贵重物品为限。

关于埋藏物所有权的确定,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三种方式。

第一种就是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其中明确规定如果埋藏物的埋藏地点是在他人的土地内,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德等国的民法就采此规定。

第二种是所有权归属于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

第三种是由前苏联确立的公有主义立法原则,确定埋藏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

相对而言,捷克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模糊。从立法习惯上来说,捷克由于曾经属于华约国家,其国内法律受到前苏联的公有主义立法原则的影响颇深。

但由于苏联解体东欧剧变,捷克一直都在努力的去除前苏联的影响,回归到西方民主体系中。所以在修订法律的时候,不少条文又参照了罗马法的立法精神。

关于这个问题,关毅在确定捷克之行前,就曾经和格雷厄姆和斯特莱切克探讨过。也曾经要求他们做出一定的应对措施,以防万一宝藏找到之后却被政府收缴。

当时格雷厄姆他们说,正是由于捷克的法律在埋藏物归属权上的界定比较模糊,他们才好钻法律空子,而且已经通过世界冒险者协会和有关方面沟通过了。

可偏偏现在就在这个问题上出了麻烦。

“那现在东西呢?被法院收走了还是被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扣押了?”关毅比较关心的是东西现在的下落。他隐隐地觉得,这件事的背后,也许有人再捣鬼。

格雷厄姆摇了摇头说道:“东西现在就存放在布拉格国家博物馆。原定的公开展出照样进行,只是这所有权的归属……那就要等法院的正式裁决作出之后,才能确定了。”

想到自己等人费了那么大劲才找到这批宝藏,却被一纸禁制令弄得有可能鸡飞蛋打,空手而归,格雷厄姆心里就有一种说不出的郁闷。

早知道这样,这批宝物就应该先行运出捷克,至于说发布新闻这些事情,随时随地找个地方就能办到了。

就在他们一筹莫展,等着那些关系反馈消息回来的时候,门外有人敲门。

关毅打开房门一看,却是一个不认识的外国人,身后还跟着两个警察。

“关先生,这份是法院禁制令……”关毅还没开口,那人就把一份文件向关毅出示了。

而他的来意,关毅也立刻清楚了,他们是来扣押属于“少女军团宝藏”一部分的那颗水晶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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