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章(1 / 2)
长孙无忌心里或许也是这般想,毕竟这朝堂之上的斗争凶险异常,圣人的身体近来也是一年不如一年,将来新帝登基,若想皇位坐得稳,还得指望他这个亲舅的支持。
而皇帝心中究竟是如何想的,他自己不说,自然便无人知晓。
罗用早前在翻阅资料的时候,有一件事情引起了他的注意,也让他忍不住多想了一想。
按那书册所言,圣人在自己即将不久于人世的时候,曾与长孙无忌详谈,问他改让吴王李恪当皇帝怎么样?
吴王李恪乃是杨氏贵妃所出,这杨氏,便是隋炀帝杨广的亲生女儿,他既不是长孙皇后所出,自然也就不是长孙无忌的亲外甥了,再加上李恪这个人也比李治更有主见,明显就是个不好拿捏的,长孙无忌对于这件事自然十分反对,他既反对,李世民便也就作罢了。
待李治登基,长孙无忌手握重权,后来便趁着朝中查处房遗爱谋反案的时候,诬陷李恪,将他处死。
历史上,长孙无忌因为做了这件事,他的评价往往也就比较负面。
然而罗用近来思索,李世民因何要对长孙无忌说起这件事,是因为身体不好脑子也跟着糊涂了,还是他原本就有心要借长孙无忌之手除掉李恪。
李恪身份特殊,父母双方皆是皇族,再加上他行为端正,在朝臣之中也拥有着比较好的评价,他若有心起事,必定能召集到不少支持者。
另外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李世民从一开始就在算计长孙无忌,为自己的继承人做更长远的谋划。
他既让长孙无忌除掉李恪,替李治拔除了这个潜在的威胁,也因此让长孙无忌这个人失了清名,后来即便是李治借着武氏之手铲除长孙无忌,他也没有因此背上多少骂名,即便这个人是他的亲舅舅,登基之初更是为他出过许多力。
对于背负骂名这件事,怕是再没有什么人的感受比李世民更加深刻的了。
在这个讲究孝道的年代,因为当初的那一场玄武门之变,他这一辈子,几乎就是背着骂名过的。
铲除李恪这件事,即便李世民自己有心,他肯定也不会贸然付诸行动。说白了长孙无忌就是傻。
无论李世民是否刻意算计,现实的结果就是,在那一场新旧王权的交替当中,长孙无忌赔上了自己的性命和权势,给他父子二人当了一回踏脚石。
再来看眼下这时候,在这朝堂上下,与圣人关系最好走得最近的,也就是长孙无忌了,往往也表现出十分的信任。
如果连这样的亲近和信任背后都藏着算计,罗用很难想象,李世民这个人究竟有多可怕,而他的人生,又有多么孤独。
真正的孤独并不是独处时的孤独,而是在一个喧嚣世界却没有朋友,与人亲近却不能交心。
帝王大抵都是孤独的,杨广、李渊、李世民、李治、武则天,谁人不孤独,尤其是当生命快要走到终点的时候,往往分外孤独。
第452章 火中取栗
四月底,阿普等人抵达长安。
阿普与五郎关系好,对于他们的到来,五郎显得格外高兴。
那些羊绒作坊与毛巾作坊的管事织工,还有那几名常乐书院学子,便只在长安城中歇息整顿数日,很快便又再次启程,去往江南。阿普他们则在长安城中留了下来。
阿普这一次除了自己,另外还带了四名族人过来,都是比较精明能干,有进取心的人。
罗用让他们先在南北杂货帮忙,学习经营之道,将来若有更合适的去处,再另作安排。
罗家人以及罗用的那些弟子在洛阳江南等地,亦有不少产业,但是安普他们既是昆仑人出身,眼下还是待在这长安城中更为稳妥。
虽说在这长安城中,现下依旧存在买卖昆仑奴的现象,但既为国都,治安自然总是要比别处好些。
就在前些年,中原地区买卖南方蛮人都还比较常见,照理说那些也是唐人,都能被人抢掠了去卖,更别提原本就是以奴仆身份生活在大唐的昆仑人了。
这一晚,罗用寻阿普说话,问他这一次来长安,是否还有其他的打算。
阿普据实相告,说自己上一次来长安城献粮种的时候,期间见过不少昆仑人,与他们有过一些交谈,其中很多人还是希望自己有朝一日可以重获自由之身,不再为奴。
“长安城中的昆仑人皆是为奴,别处亦然,许多唐人便以为昆仑人天生便是奴仆,我常常忧心,我的族人终有一日亦将沦为奴仆。”阿普对罗用说道。
无论是为了长安城中那些渴望自由的昆仑奴也好,还是为了他的族人也好,甚至只是为了自己,他都很想改变这种现状。
“此事怕是十分艰难。”罗用言道。
“我知。”阿普心中有数。
“纵使你为此耗费终生,也未必能够达成。”罗用又道。
“耗费终生亦无妨。”阿普说。
罗用于是便不再言语。
昆仑奴的问题,不仅仅涉及昆仑人,它其实关系到眼下这个社会普遍存在的蓄奴现象。
只要在大唐这片土地上人口依旧是可以合法买卖的,那么什么人便都有可能被卖,并非单单只有昆仑人。即便是身居高位之人,有朝一日跌落了,他和他的家人很可能就会沦为奴婢。
然而现在若说让那些上流阶的人层放弃蓄奴,那他们是万万不肯的。
若是家奴不再为奴,那要如何保证他们的忠心?如何才能让他们不去忤逆自己的家主?
在二十一世纪,每个人心中都会有一条底线,那就是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
即便这一条底线也是时常受到挑衅和践踏,但它始终都在人们心里,不会轻易被谁抹去。
而在公元七世纪这时候,那条底线是不存在的,存在于这个时代的人们心目中的,是另外一条线,那就是主人与奴婢之间的界线。
“奴婢贱人,律比畜产。”
“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辄将其女私嫁与人,须计婢赃,准盗论罪。”
“诸主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其有愆犯决罚至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其有过失杀缌麻以上部曲者、奴婢者,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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