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6章 问责(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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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海涛带来的消息果然不是好消息。

“书记,包市长到了富尔区,因为富尔区那个强拆的事情,似乎要启动政府行政问责,对富尔区区长罗炳辉,富尔区公安局局长杜子腾进行问责,初步决定,准备对他们在富尔区洛河乡事件当中的某些不作为和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酌情予以处分。”

所谓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宪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这是为增强官员的责任感而设置的一道“紧箍咒”,从而使这些人民公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而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2003年5月12日颁布的《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的原则和各项制度和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04年2月18日,《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有了关于“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的规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2004年4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决策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并且成为一部法律要求政府部门执行遵守。

而仁庆市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则是始于2008年下半年,陆青云就任仁庆市市长之后,仁庆市政府出台了针对不同的问责对象的行政问责规章制度。这些规章既对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按照仁庆市的《行政干部问责管理办法》规定,对仁庆市辖区区县以及某系统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则县区政府亦或系统行政部门一把手将会被追究责任。

最关键的是,这个管理办法施行之后,陆青云还一直没有因为哪一件事情真正启动过问责机制,没想到包远征却启动了这个机制。

陆青云的眉头紧皱,看着杜海涛道:“到底是怎么回事?那个事情,不是已经重新调查了么?”

苦笑了一下,杜海涛无奈的说道:“书记,是这样的,原本这个事情您过问之后,已经在重新调查了。没想到包市长下乡去调研的时候,不知道怎么听说了这个事情,好像发现了罗区长不少的问题,昨天回来就在市长办公会上面提了出来,早上的政府常务会议他提出处分罗区长和富尔区公安局的杜局长,唔,还有市局的黄局长。”

陆青云的表情平静,心理面却在仔细的思考着,包远征这个时候摆出这个架势来,究竟是为了什么呢?

立威?还是真的觉得富尔区的事情需要整顿?

说实话,平心而论的话陆青云早就想要动一动这个罗炳辉了,这家伙仗着杜振海的关系,确实在富尔区做了很多陆青云不满意的事情。包远征提出要调整他的工作,陆青云心里面实际上是很赞同的,但问题是,牵涉的方方面面太多关系,不说罗炳辉这个三十出头的区长背后的关系,就说杜振海刚刚被自己逼得已经离开仁庆市,自己马上就对他看重的人开刀,未免会令人觉得自己是秋后算账,太没有容人之量。

犹豫了很久,陆青云始终都难以下定决心,毕竟这个事情实在是有些突然,他原本的想法就是把这个事情调查清楚,该是谁的责任就处分谁,不过陆青云并没有想过要调整富尔区的班子,跟文广县的情况不同,富尔区的经济发展的还是很不错的,现在又处于一个关键的时候,陆青云并不希望有什么大的变化。这并不是妥协,而是从长远角度去考虑。

简单地将官员分成清官和贪官,实际上掩盖了官场的本质。官场本质是什么?在华夏那就是权力平衡。这个平衡,上策是用卓越的政治智慧来达到。中、下策才是靠置换、妥协、强力来达到。

陆青云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平衡经济发展和权力斗争之间的关系。

“书记,这个事情,要不要过问一下?”杜海涛看到陆青云久久不语,想了想对陆青云问道。

陆青云摆摆手:“不着急,看一看,先看一看再说。”

下午的时候,杜海涛再次来到陆青云的办公室,一脸苦笑道:“书记,处理结果已经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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