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章 亲子(2 / 2)
要是年轻的夫妻离婚的,对于另一方的经济补助只是暂时的,这是因为考虑到对方仍然年轻,要是对于年老体弱者的话,就要进行长期的妥善安排,当然,要是原定的补助计划完成后,对方还要的话,那么是不予受理的。
那么,到底怎样的情况,才会被认为是应该补偿的一方?一般有四种情况,一个是重婚的,一个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的,一个是实施家庭暴力的, 还有一个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些都可以作为离婚时,请求经济赔偿的依据,不过前提是提出了离婚,要是仍然没有离婚的话,那么夫妻之间所提出的经济赔偿问题,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的。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前世的缘分所注定的,能不离婚就不要离婚,爱情之间的磕磕绊绊是正常的,当然,在结婚之前要是选对了人的话,那么离婚的概率也就会小了很多,所以,不要轻易的结婚,也不要轻易的离婚。
在亲子关系这一章节里,又以亲子关系为重中之重,里面说亲子关系是血缘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这倒是对的,不过后面又补充了一句,说这个是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这个林萧就有些不赞成了,因为之前不是说夫妻关系才是家庭法律中的核心的吗?现在怎么又变成了是亲子关系了?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一个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个不难理解,就是指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无论孩子是不是结婚后生的,那种血浓于水的亲子关系永远是改变不了的。
林萧记得以前有一个初中的女生问他,要不是婚生子女,那么以后分财产的话,那她们还有权利参加分配吗?还没等林萧回答,她就急不可耐的说应该不可以吧,说什么最新的婚姻法规定,小三生的小孩儿没有权利参加财产分配。
林萧听了后,本着认真的态度对他说,无论是不是婚生子女,只要是男方或者女方的子女,都是有权参与分配的,因为法律上给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是平等的法律地位。所以,即使是小三生的孩子,只要亲子鉴定是有自然血亲的,那么就可以参加财产的分配。
很明显,林萧的同学,一个女同学,听到这个后很失望,因为她们家是非常有钱的,应该是一个私营业主,估计她的老爸在外面像很多大老板一样,都包了一个小三儿,而且估计还生了个小孩儿,所以女同学对于这个事情很在意。
另外一类是拟制的血亲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个人感觉只要不是亲生的,人为拟制的话就一定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了。对于人工授精或者一些现代的科学技术帮助不孕不育的男女怀孩子的方法,对于这类的规定还没有出来,不过只要是男女双方自己的精子和卵子的话,就应该认为是亲生子女。
孝顺是中国的传统美德,不孝被列为十恶之一,乌鸦反哺的故事我们都听说过,所以,孝顺不仅是在动物界,在人类的社会更应该被发扬光大。亲权在现代的法律中具有以下的特征,首先,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亲权只存在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之间,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子女已成年或被拟制成年者,则非亲权所及。
第二个,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为内容,因而亲权的行使以监护子女必要的范围且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这个应该都不难理解,之前,林萧也说过,其实,什么样高端的学校教育都比不上家庭的教育,因为父母就是世界上最好的老师。第三个说的是亲权具有权利义务的双重性,亲权不但是父母享有的民事权利,而且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针对同一个客体,具体的可以指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呢,就同一内容,具体的可以指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享有权利,也享有义务,这个权利和义务是永远都分不开的。作为权利,亲权人依法自行行使,以实现利益;作为义务,亲权人必须履行,不得抛弃和转让,也不许滥用。
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亲权是专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存在的,父母基于身份依照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正是为了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不管怎样,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
最后一条比较长,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亲权的行使一般不必借助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义务人不加以妨害和侵犯,亲权就可以实现,因而具有亲权具有绝对权的性质。亲权人依法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支配,又具有支配权的色彩。但这种支配以父母,子女的人格平等为前提,且支配的内容和目的被法律严格限制在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范围内,从而与古代的父母不承认未成年子女人格而对其生杀予夺的**性支配权有着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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